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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制度的通知

各研究生导师、研究生:

为加强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,加强学风建设,促进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业,根据《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要求,现将研究生请销假制度进一步明确如下:

一、进一步规范履行请假、销假程序。

1.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或批准未通过而缺席者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2.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,应当事先请假。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,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。请病假两周以内者,须经导师同意,学院领导批准;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。

3.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,应事先请假,事假不得超过两周。请假须本人亲自办理,经导师同意事假一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;事假一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。

4. 研究生请假期满,应按时销假。如需续假,应办理续假手续。

二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。

1.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,参加课程学习、科学研究、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活动,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遵守论文答辩、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。

2. 研究生未经请假,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,或逾期不到校者,或不参加规定的教学与集体活动,均按旷课论(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)。对于旷课的研究生,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依照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 附件1: 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制度的通知.doc

 附件2: 请假申请表.doc

外国语学院

2019年3月25日